[中國制冷網] 2001年,我市一熱力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供暖協議,約定由熱力公司對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奎文區某小區進行冬季供暖,開發商一次性向熱力公司繳納供熱配套費(熱力增容費)90萬元。7年后,該小區產權面積7萬多平方米的二期工程交付使用,開發商認為90萬元供熱配套費包括整個小區,因而未向熱力公司申請開戶。后經政府部門協調,熱力公司墊資對小區二期供熱,后熱力公司以每平方米35元的價格向開發商索要供熱配套費近250萬元未果,將開發商訴至法院。10月8日,奎文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熱力公司當時沒有二期說法
在10月8日開庭審理本案中,被告方奎文區某小區開發商法定代表未到庭。
據了解,2001年,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準備在奎文區福壽東街開發某小區,后與我市一熱力公司經過協商,于當年10月簽訂供暖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該房地產開發商向熱力公司一次性交納供熱配套費(即熱力增容費)90萬元。2007年,為規范供熱管理,雙方又簽訂了標準文本的供熱合同《濰坊市城市供熱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小區供熱面積為3萬平方米。
2008年底,該小區二期交付使用,產權面積為7.1萬余平方米。通過協調,開發商于去年11月向熱力公司提出該小區二期的供熱申請,熱力公司在未收取供熱配套費的情況下,墊資對該小區換熱站進行了改建并對該小區二期供熱。而對于熱力公司按規定收取的每平方米35元供熱配套費共計近250萬元,開發商不予支付。
熱力公司認為,2001年訂立合同時,根本沒有二期這個說法,因而拒絕給小區二期供熱。新入住居民今冬供暖問題懸而未決。
開發商二期并非獨立小區
法庭上,開發商的代理律師答辯稱,在2001年簽訂的合同中,開發商已經一次性繳納整個小區的熱力增容費90萬元,該小區規劃建筑面積約為8萬平方米。將其分為一期和二期是由于規劃調整,但它們仍是一個整體,因而也不可能將小區的熱力增容費分為兩部分繳納。而且目前熱力增容費已被國家統一歸并為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熱力公司不得再另行收取這一專項配套費。
同時,被告開發商提出,在雙方簽訂的供暖協議中,約定小區蒸汽管道、熱水管道及換熱站的建設由熱力公司負責設計施工,在設計施工時,設計規劃均按8萬平方米標準,所以當時的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整個小區8萬平方米繳納增容費。
被告方開發商律師辯稱,在銷售過程中,該小區二期與小區一期是同一個小區,不僅統一規劃,而且是同一物業管理,因而不是獨立小區就不必也不能單獨開戶。
法庭答辯250萬配套費被優惠
主審法官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三個問題,一是原告收取的供熱配套費是否有法律依據;二是2001年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提到的90萬元供熱配套費是否包括該小區二期的供熱配套費;三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小區二期供熱配套費是否合理。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2001年簽訂合同時,每平方米供熱配套費為30元,該小區一期的實際供熱面積為3萬多平方米,收取90萬元的費用已經是很大的優惠,而該小區二期為7萬多平方米,供熱配套費總共為250萬元。熱力公司不可能將二期的250萬元‘優惠’掉。”原告律師稱。
“同樣在2001年的合同中約定,原告熱力公司按照8萬平方米來規劃施工,因而為其繳納了90萬元的增容費,不是像原告所主張的只是一期3萬平方米的費用,況且一期也不是3萬平方米,所謂3萬平方米也只是原告為了90萬元的增容費倒推后湊出來的面積。”被告方辯稱。
經過2個小時的開庭,奎文法院將擇日開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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