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建設廳印發《關于執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民用建筑一體化技術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設區市、縣(市)全面執行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一體化技術。
《通知》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要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十二層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飯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場所)等熱水消耗大戶,必須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技術;對具備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條件的十二層以上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國家機關和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筑,應帶頭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對因技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民用建筑,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是否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對應采用而不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民用建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對未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勵產權單位或物業公司在確保建筑質量和安全,不影響環境景觀的前提下,統一組織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通知》強調,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要嚴格把關,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設計單位應將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做到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有機結合,融為一體、協調統一,整齊美觀,確保結構安全、使用可靠;設計圖紙內容、深度應滿足施工安裝的要求。
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施工和監理,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太陽能熱水設備和配件進行查驗,嚴禁將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設備及其配件應用于工程中。
建設單位在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時,應明確約定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具體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和使用不符合產品技術標準的設備;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時對太陽能熱水系統一并驗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內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變更必須經原設計單位變更設計,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變更。對擅自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工程,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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