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冷網】10月8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劉某某、高某某職務侵占案)(甬北檢刑訴〔2021〕395號)。
起訴書顯示,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位于寧波市江北區的某制冷設備公司擔任車間主任期間,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三次將存放于公司倉庫的ABS塑料原料3噸、ABS塑料粉碎料3噸、ABS再生顆粒2.754噸非法據為己有。其中ABS塑料原料3噸、ABS塑料粉碎料3噸銷贓后得款6萬元(幣種為人民幣,下同),ABS再生顆粒2.754噸已經發還被害公司。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總計10.735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高某某到慈城派出所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劉某某、高某某退贓6萬元。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高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高某某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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