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冷網】5月21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洋山海關關于南京鳳嬌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Bitzer圖形”商標專用權的制冷壓縮機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知字〔2021〕00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知字〔2021〕0011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南京鳳嬌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201960FP2
法定代表人:謝傳嬌
住址/地址:南京市浦口區丹桂路22號-85
當事人委托美設國際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土耳其一批液壓油缸等,報關單號223120210000427555。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Bitzer圖形”標識的制冷壓縮機1臺,貨值1658.00美元。比澤爾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Bitzer圖形”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制冷壓縮機上使用的“Bitzer圖形”標識,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Bitzer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比澤爾制冷設備有限公司“Bitzer圖形”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Bitzer圖形”標識的制冷壓縮機1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83.6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5月18日
網友評論
條評論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