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冷網】近日,田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思林鎮某家電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去年5月13日,該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黃女士投訴,稱在當事人處購買5臺某品牌空調,送貨安裝后發現不是自己訂購空調的款式型號,要求協商處理未果,希望市場監管部門調解處理。經初步核查,當事人的銷售憑證在品名型號欄內只填寫“某某品牌空調、”“1.5匹變頻”或“1匹”,未填寫所銷售空調的款式型號,造成糾紛的發生,涉嫌欺詐消費者。同年5月25日又接到消費者凌某相同內容的投訴舉報。
該局通過深入的調查核實,當事人向消費者出具的購貨憑證中在品名型號欄只填寫“某某品牌空調”以及在機身編號欄只填寫“1.5匹變頻”或“1匹”,不如實填寫與消費者約定空調的具體指向空調的系列款式規格型號來用于明確約定商品的唯一性,經與某品牌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函調,查明按當事人購貨憑證標明的“某某品牌空調、1.5匹變頻或1匹”,可以指向某某品牌空調的多個系列多個型號,型號不同其性能、品質、價格也不同。當事人是應知且明知,卻在銷售憑證上不如實填寫型號規格,隱瞞了所提供的商品性能、品質、價格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了消費者。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田東縣市場監管部門溫馨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空調、洗衣機等電器時,購買訂單憑證(發票)上銷售者有法定義務寫明生產廠商提供的系列款式型號標準標注,在銷售者送貨上門或安裝時,消費者要對照好型號標準標注是否與購買商品型號相符。避免給不良商家有調換不同系列型號、款式、品質、性能的家電商品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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