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冷網】小張家因二樓空調外機出現故障,便找到長期從事空調維修及安裝業務的王某進行維修,驗收合格之后,小張向王某支付費用500元,因涉及內外調試等問題,王某又找到工友孫某一同來進行維修,王某自帶相應的設備、工具,獨立完成工作。在維修過程中,孫某未佩戴安全裝備從二樓跌落摔傷,花去醫療費8萬元。孫某的損失該由誰承擔呢?
【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小張屬于定作人,孫某屬于承攬人,小張并沒有對孫某進行現場指揮,而是由王某與孫某獨立完成,小張沒有過失,因此孫某的摔傷應當自行承擔,小張沒有賠償責任。
1、孫某長期從事空調安裝、維修、調試工作,并且以此為業,具備空調維修安裝所必備的經驗、設備及相關的技能,可以依靠自己獨立的判斷來進行工作,不受小張的支配,屬于獨立的契約人,能夠成為承攬合同的合同主體。
2、小張與孫某雙方約定驗收合格后,小張向孫某支付維修費用500元,由此可見孫某是以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向小張進行交付,而不是單純的提供勞務,且為一次性提交勞動成果,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3、孫某使用的工具是自己的工具而非小張提供的工具,王某與孫某獨立完成工作成果而非是在小張的指揮下完成。
孫某與小張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孫某僅需要完成本次維修任務即可,不受小張相應的規章制度的約束。因此孫某與小張之間屬于承攬關系而非雇傭關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友評論
條評論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