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冷網】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自2008年10月9日生效實施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第57號)》(「現金分紅若干規定」)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本公司需要根據前述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關條款,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刪除原第8.10條;
2、修改原第8.11條:
原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股東大會年會采用網絡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臨時提案應當至少提前十天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提案人在會議現場提出臨時提案或其他未經公告的臨時提案,均不得列入股東大會表決事項。
股東大會召開前修改提案或股東大會年會增加提案的,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內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東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內容。
股東大會召開前取消提案的,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日期五個交易日之前發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說明取消提案的具體原因。
現修改為: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6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六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六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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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年會采用網絡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臨時提案應當至少提前十六天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提案人在會議現場提出臨時提案或其他未經公告的臨時提案,均不得列入股東大會表決事項。
股東大會召開前修改提案或股東大會年會增加提案的,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內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東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內容。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3、修改原第8.26條:
原規定: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由董事會決定是否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章程第8.36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規定辦理。
股東大會采取網絡投票方式的,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者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如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系統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現場表決為準。
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參與網絡投票。
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現修改為: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由董事會決定是否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規定辦理。
股東大會采取網絡投票方式的,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者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如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系統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現場表決為準。
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參與網絡投票。
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4、原第15.20條:
原規定: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1)現金;
(2)股票。
現修改為: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一)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公司z*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z*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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