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供熱行業監督管理的意見》,提出一系列解決辦法。
其中包括,供熱企業應按《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標準和質量,接受用戶監督,并將承諾報本地供熱主管部門備案。對沒有履行其供熱質量承諾、未按特許經營協議供熱、運行和服務的供熱企業,將被扣減履約保證金并限期整改;對連續兩個采暖期大面積供熱質量不達標,拒不接受供熱主管部門意見進行整改的供熱企業,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退出供熱市場。
2009-05-21 08:00:00 閱讀()
近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供熱行業監督管理的意見》,提出一系列解決辦法。
其中包括,供熱企業應按《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標準和質量,接受用戶監督,并將承諾報本地供熱主管部門備案。對沒有履行其供熱質量承諾、未按特許經營協議供熱、運行和服務的供熱企業,將被扣減履約保證金并限期整改;對連續兩個采暖期大面積供熱質量不達標,拒不接受供熱主管部門意見進行整改的供熱企業,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退出供熱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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