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的可持續建筑內涵豐富,它更加強調的是人性化和自然化,特別強調居民的廣泛參與。其包括的內容不僅僅是建筑節能,更強調可持續建筑中各個領域的z*優結合。
可持續建筑發展之“中荷”比較
荷蘭可持續建筑發展在歐洲具有一定特色。在可持續建筑發展中,該國非常強調和重視正確處理好各部分的關系,因為可持續建筑是交通、水、環境和社會各因素的綜合體。在設計規劃時從交通上要盡量使用公共交通,避免汽車與自行車的交叉,減少汽車交通在區內的產生,使每個人都可以便利地到達和使用區外的交通設施;從水管理上節約用水,通過分類收集處理黑水、灰水、雨水,特別是雨水的回收利用,利用濕地技術回收利用灰水等,以充分利用水資源,減少水體的污染。從能源上,提倡節能,利用太陽能供電、采暖、供應熱水;加強與社區住戶的溝通,住戶直接參與規劃設計,使建筑更具人性化,保證良好的鄰里、社區關系;充分利用當地的原材料減少運輸;做到原材料的消耗,垃圾處理在小區內循環,減少對外界的影響;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景觀,既可以保留原有的系統,減少破壞,也節約了資源。目前荷蘭可持續建筑占10%左右,發展趨勢良好,該國在可持續建筑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原材料匱乏,這是今后該國可持續建筑發展的主要障礙,因為能源不足問題可以通過利用太陽能等措施來解決,但建筑材料只能來自地球本身。
通過對荷蘭可持續建筑的了解,筆者更加深切地體會到了建設可持續建筑必須因地制宜。在中國發展可持續建筑,要建立中國模式的可持續建筑。z*近一段時間,各國的可持續建筑、綠色建筑標準在中國泛濫,一些開發商、業主紛紛追求獲得某某認證,荷蘭也在向中國推廣其可持續建筑的模式。筆者認為,中國有中國的國情,無論是綠色建筑還是可持續建筑,必須建立中國的模式,要建設中國的可持續建筑。
筆者在對荷蘭的可持續建筑學習中感受到,荷蘭的可持續建筑具有非常好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它的可持續建筑更加強調的是人性化和自然化,特別強調居民的廣泛參與。包括的內容不僅僅是建筑節能,更強調可持續建筑中各個領域的z*優結合。這種結合包括小區內各個系統的結合,也包括小區與小區外的各系統的結合。而在我國建筑發展中存在的弊病就是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難以體現居住者——住戶的意志,難以更多考慮到與周邊的關系,經常出現開發商為了自身的利益,不顧對周邊的影響(更多地是考慮對周邊的利用),而將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轉嫁給政府去處置的情況。
此外,在荷蘭除零能耗建筑外,可持續建筑與普通建筑相比在價格上差異不大,甚至更低,這也就提醒我們,綠色建筑不一定是高檔建筑。在國內經常聽到,或經常被問到可持續建筑(綠色建筑)與普通建筑相比在成本上會增加多少。從荷蘭的經驗來看,答案應是———沒有什么差異。之所以會有人提起價格差異這個問題,與當前國內存在一些混淆視聽的情形有關。
這主要表現在:一是不管是既有建筑,還是要推廣的可持續建筑,在設計上都有嚴格的國家標準。長期以來,既有建筑沒有嚴格按照標準設計,施工、驗收,該投入的沒有投入,壓低成本,并且這種不合理的低價被理所當然地看成是合理的價格。由此造成一種印象,即可持續建筑就要增加內容,增加投資,而不是認為這些內容本來在過去也是要求做的。如果沒有這種混淆,在成本上,中國也會同荷蘭一樣,即使存在可持續建筑會引起成本的變化,也會通過設計的完善得到解決,對價格不會造成影響。
二是建筑物的成本要用全生命周期來衡量,這也就是《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對綠色建筑的定義。從全生命周期來看,某些可持續建筑的初期投入會高于普通建筑,但是由于它是利用可持續發展理念建設的建筑,在整個使用過程中和壽命周期結束后拆除再利用的成本會遠遠低于普通的建筑,從全生命周期來看可持續建筑并不是高檔建筑,荷蘭太陽能在建筑的應用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范。
中國可持續建筑發展的思考
荷蘭可持續發展中的一些理念、做法值得我們學習,但同時要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建設中國模式的可持續建筑,要充分研究處理好中國在可持續建筑發展中所面臨的形勢和特殊問題。
一是荷蘭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都會嚴格執行相應的標準和規范,建設規劃需要公示,會根據公眾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修改。而我國長期以來在設計、施工、驗收階段的標準執行率非常不理想。
二是荷蘭住房的私人占有率60%,租用率為40%,開發商也會從自身的利益角度出發建設高質量住宅,這也是其商業信譽的考慮(在許多土地私有化、居民收入水平高于我國的發達國家,住宅私有率都遠低于我國的現象應該值得我們深思)。而我國的開發企業更關心的是盡量建設低成本的住宅,盡快把建設的住宅以更好的價格銷售出去,至于是建設可持續建筑還是普通建筑、誰今后擁有和使用住房以及費用高低這些則不是他們所關心的。
三是荷蘭在建設過程中住戶積極參與(甚至包括其他相關群體如社區、基金會、住房協會),使得在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得到更多更廣泛的溝通,也更具人性化,使得住宅在質量、環境等各個方面得到更好的完善。而我國極少有住戶會參與到建設過程中,開發商為了避免麻煩也不會愿意業主更多參與,這不僅造成設計不合理、人性化程度不高、交付使用后出現大量的質量等問題,尤其是出現過多的二次裝修,污染了環境,浪費了資源。
四是中國的土地缺乏,城市人口密集,在建筑模式上以高密度的公寓式住宅為主,發達國家分散的、低密度可持續建筑發展模式很難在中國應用。他們的模式可以用在低密度別墅區的建設上,但在中國現有資源條件下,別墅區建設不是主流,從政府的角度來看,也不應該過于關注,而應更多考慮普通居民住宅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這在當前無論是節能建筑示范,還是綠色建筑示范、可持續建筑示范大多集中在高檔住宅的傾向極不可取。
五是在材料的利用上,其他國家的思路和出發點也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向中國提出建議,但具體到中國的實施上也不一定適宜。如荷蘭專家建議中國應充分利用豐富的竹子資源(他們在做技術研究)。實際上,我國的竹子資源未必豐富,而且按目前的技術條件和中國的高層、高密度住宅的建筑模式,也不一定適宜利用竹子。
總之,通過對荷蘭可持續建筑的深入了解,我們既要學習它們的長處,又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因此制宜發展我國的可持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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